中新網吉林新聞3月14日電 (譚偉旗 李婧)近日,龍井市人民法院審理一起案件。據悉,小明(化名)與小花(化名)曾系夫妻,婚姻僅維持了三年,兩人便因感情不和協(xié)議離婚。本應各自安好,而小明卻在離婚一年后,一紙訴狀將小花告上法庭,理由是要求重新分割婚姻存續(xù)期間夫妻共同財產。
原來,在兩人婚姻存續(xù)期間,小明的工資卡一直由小花保管,而小花僅有部分低保收入,并無其他收入來源,小明希望小花能返還支取的部分工資款項。
庭審中,小花辯稱,小明的工資收入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且其支取部分全部用于共同生活支出,并未據為己有,且離婚時,雙方簽訂自愿離婚協(xié)議書,協(xié)議書的財產及債務處理條款為“無財產分割、無債務”,小明沒有理由要求再次分割財產,小花不同意小明的訴訟請求。
最終,結合雙方陳述及相應證據,法院認定雙方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所得已經實際用于雙方夫妻共同生活、生產經營及購置房產等事宜,且未發(fā)現訂立財產分割協(xié)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法院遂判決駁回了小明的訴訟請求。
法官介紹,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任何一方的工資收入均為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雙方有平等的處置權利。如果夫妻雙方不能白頭偕老,那么一定要在離婚時針對夫妻共同財產一次性切割清楚,一旦同意了財產分割條款,簽署了離婚協(xié)議書,沒有新的事實與理由,不能隨便反悔。(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