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記者從長春朝陽區(qū)人民法院獲悉,該院為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幫助債權人有效防范債務風險,圍繞民間借貸領域的突出問題,選取六件具有典型性意義案例,通過以案釋法,提升債權人權益保護意識,也希望廣大人民群眾謹慎出借,合理把控借貸風險。
案例一
夫妻分居期間患病一方借錢治病
民間借貸: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基本案情:呂某為原告,系被告張某之母,被告張某、楊某系夫妻,婚前楊某了解張某患有肺癌但仍登記結婚。雙方分居期間張某肺癌發(fā)作,住院治療二十余次,支付各種費用40萬元。張某為治療向母親呂某借款多此并出具借條,合計金額為90萬元。原告據(jù)此主張張某、楊某為夫妻需償還借款90萬元及利息。楊某對借款事實不予認可,并抗辯張某病情為婚前疾病,楊某并不知情。對此不應承擔還款責任。
裁判結果:雖然雙方處于分居期間,但是醫(yī)療費用屬于居民日常必須費用,法院結合雙方轉賬、借款憑證、款項支出用途、醫(yī)囑等綜合情況,酌情認定張某向呂某借款40萬元用于治療疾病,應由二被告共同承擔償還責任。
典型意義:《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條法律規(guī)定“夫妻有相互扶養(yǎng)的義務。需要扶養(yǎng)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養(yǎng)義務時,有要求其給付扶養(yǎng)費的權利”,雖然相關法律健全,但前提是辨析基礎事實,仍需相關證據(jù)予以佐證才能予以確認。
案例二
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個人名義負債
超出家庭日常生活不屬共同債務
基本案情:沈某與解某系夫妻關系,婚后解某找到同學閆某多次借款合計102萬元,閆某出具《借條》稱解某借錢是為了購買房屋及生活原因。此間曾還款10.8萬元,因解某到期未償還借款提起訴訟。
裁判結果:法院認為沈某并未在《借條》借款人處簽名,亦未進行事后追認,解某未能提供證據(jù)證明案涉款項系用于二被告家庭日常生活、夫妻共同生產經(jīng)營,且涉案債務明顯超出日常生活所需,無證據(jù)證明解某與沈某家庭有大額支出需要,故案涉?zhèn)鶆詹粦J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規(guī)定,對閆某要求沈某承擔還款義務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典型意義:《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對夫妻共同債務有明確規(guī)定,夫妻共同債務認定關鍵在于共同簽名、事后追認、“共同意思表示”及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債務,而非僅以民事法律關系是否發(fā)生于婚姻存續(xù)期間作為判斷標準。只有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或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jīng)營的才能夠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否則應認定為個人債務。
案例三
情侶關系存續(xù)期間向案外人轉賬
無憑證佐證不能按民間借貸主張
基本案情:原告郭某與被告孫某于2021年確立情侶關系,郭某分別通過銀行轉賬及微信轉賬向數(shù)個案外人轉款160余萬,孫某通過其母親的銀行賬戶及微信向郭某轉款60余萬元。期間二人注冊了某彩票網(wǎng)賬戶并參與投注,上述款項均用于彩票投注。后郭某訴至法院,要求孫某償還借款101萬元及利息。
裁判結果:郭某主張孫某是為經(jīng)營向其借款,但雙方無借款憑證,在雙方的部分聊天記錄中顯示孫某要求郭某向第三方轉款,但不能充分證明轉款的具體原因和用途,故郭某現(xiàn)有證據(jù)不能證明雙方存在合法借貸關系,判決駁回了郭某的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本案涉案當事人原為情侶關系,由于雙方的生活娛樂、日常的超高消費等原因,一方的不當行為,另一方未能及時阻止,甚至于參與其中,致使產生了巨額借款不能償還,也致使雙方關系惡化對簿公堂。在甜蜜的相處過程中應以遵守法律規(guī)則為前提,而非幻想不勞而獲,投機致富,既違反了法律法規(guī),又使自己及情侶處于債臺高筑的境地。
案例四
雙方?jīng)]有見過面卻有借條
引發(fā)借貸法律關系被修改
基本案情:陳某作為保證人持張某某出具的《借條》向同事李某某借款38.8萬元。整個借款過程中,李某某與張某某沒有見過面,沒有通過電話,沒有過意思聯(lián)絡。后期陳某通過銀行賬戶還款20萬元,現(xiàn)李某某主張張某某為債務人、陳某為保證人支付余款。
裁判結果:民間借貸屬于實踐性合同,需當事人雙方對借款法律行為意思表示一致,交付借款本金后借款合同才能成立。具體到本案中,原告從始至終與張某某不認識、未見過面、沒有過借款的意思聯(lián)絡,張某某沒有收到過借款本金,因此張某某在本案中不能被確定為實際借款人。法院依據(jù)已經(jīng)查實的在案證據(jù),確認陳某系本案實際借款人,張某某系本案一般保證的擔保人。
典型意義:在熟人之間進行借款應當按照法律規(guī)定形式出具借款憑證,但是僅有借款憑證也不能證明借款關系成立。應當有借款合意過程、有債權人向債務人轉賬借款本金的憑證,或者有債務人指示債權人向案外人轉賬支付借款本金的憑證,以及書面借款憑證作為民間借貸依法成立的條件,否則可能面臨敗訴風險。
案例五
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
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基本案情:王某與李某系朋友關系,王某于向某銀行申請貸款10萬元,向某銀行信用卡透支9.5萬元,并將上述款項轉借給李某使用,起訴時王某償還完畢上述貸款本金及利息。經(jīng)雙方結算,李某出具借條承認償還11萬元,但始終不給欠款,于是原告起訴到法院。
裁判結果:王某借款系其從銀行貸款而來,此后用自有資金償還了本金及利息,未在借貸中獲得高額利息收益,但該行為屬于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雙方的借款合同應屬無效。合同無效的,因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故判決李某償還王某借款本金11萬元。
典型意義:《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規(guī)定“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情形,在持卡人與使用人之間無法產生民間借貸法律關系。應認定該民間借貸合同無效。合同無效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實踐中的轉貸行為往往伴隨著高利率,可能加重借款人的負擔,甚至引發(fā)社會問題,通過認定合同無效并返還財產,可以打擊高利貸的行為并保護借款人的利益,維護金融秩序。
案例六
補寫簽名被認定為借款人
后加入也要承擔連帶責任
基本案情:侯某與王某簽訂《個人借款合同》,約定侯某借款45萬元給王某。此后,王某林在借款合同借款人處補寫簽名。因到期未還款,侯某將王某、王某林訴至法院。
裁判結果:根據(jù)現(xiàn)有證據(jù),足以認定侯某與王某之間存在真實民間借貸法律關系。王某林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其在《個人借款合同》借款人及《收條》收款人處簽名確認,其行為系作出與原債務人共同向債權人承擔債務的意思表示,構成債務加入,應與王某作為共同借款人,按約定向原告履行還款義務。
典型意義:《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條規(guī)定“第三人與債務人約定加入債務并通知債權人,或者第三人向債權人表示愿意加入債務,債權人未在合理期限內明確拒絕的,債權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擔的債務范圍內和債務人承擔連帶債務”。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理應明確知悉在借款合同“借款人”、《收條》處簽名的行為應視為以行為作出的、明確的加入債務的意思表示,在滿足其他構成要件的情況下,此行為應被認定為債務加入。(譚偉旗)